- 富民与安居:中国土地住宅体质改革研究报告
- 周天勇 郭雪剑
- 2157字
- 2020-04-14 19:35:28
第一章 中国土地住宅制度历史沿革
中国历史就是土地的历史。中国土地制度历史悠久、特色鲜明。在五千多年的农耕文明历史中,建立和完善与生产力发展要求相适应的土地制度,始终是治国安邦的头等大事,始终与江山社稷和人民福祉息息相关。春秋时期的管子有言:“地者,政之本也。是故地可以正政也。地不平均和调,则政不可正也;政不正,则事不可理也。”在持续不断的演化发展中,土地制度在推动中国经济发展、促进政治社会稳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其中积淀的许多重要历史经验,至今仍很有理论价值和现实意义。
一、古代社会井田制的演变和特点
土地是我国古代人民赖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资源。据学者研究,原始社会土地制度的主要特点是氏族公有、集体耕种、平均分配。比如,吕思勉认为,在原始社会,人是非劳动不能生存的,而非联合,则其劳动将归于无效,且亦无从劳动起,所以当时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物都是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在进入文明社会及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国有制,或称“王有制”。《诗经·小雅·谷风之什·北山》中所说的“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就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当时的土地制度。
井田制是由原始氏族公社土地公有制发展演变而来的一种土地制度,在西周时期已经比较成熟。按照《春秋公羊传》所说,所谓“井田”, “井”是灌溉单位,八家共用一井。一口井之水量可用来灌溉一井的田地。根据吕思勉的介绍,井田制的主要内容如下:把一方里之地,分为九区。每区一百亩。中间的一区为公田,其外八区为私田。一方里住八家,各受私田百亩。中间的公田,除去二十亩,以为八家的庐舍(一家得二亩半),还有八十亩,由八家公共耕作,其收入,是全归公家的。私田的所入,亦即全归私家。此即所谓助法。如其田不分公私,每亩田上的收获,都酌提若干成归公,则谓之彻法。土田虽有分配,并不是私人所有的,所以有“还受”和“换主易居”之法。“受”,谓达到种田的年龄,则受田于公家。“还”,谓老了,达到无力种田的年龄,则把田还给公家。“换主易居”,因田非私人所有,故公家时时可重新分配,比如三年一换主易居。在所种之田以外,大家另有一个聚居之所,是之谓邑。合九方里的居民,共营一邑,故一邑七十二家(邑中宅地,亦家得二亩半,合田间庐舍言之,则曰“五亩之宅”),八家共一巷。中间有一所公共的建筑,是为“校室”。春、夏、秋三季,百姓都在外种田,冬天则住在邑内。
关于井田制的性质和特点,学术界众说纷纭,有的观点甚至迥异。比如,有的学者认为井田制是奴隶制度下的土地国有制,有的学者认为是封建制度下的家族公社制或农村公社制,也有的学者鉴于缺乏相关考古资料的支持,甚至认为井田制可能仅是一种乌托邦式的理想制度,在现实社会中从未得到严格实施。黄仁宇认为,井田制的安排,不必全照规定一成不变地办到,却好像已在广大的区域内施行,这也意味着国家和社会结构是可以人为地创造出的,同时也导致上层设计的形式远比下层运作的实质更为重要的统治习惯。对于这个问题,关键是要把握两个方面:一方面,井田制是从氏族土地公有制演化而来的,国王代表整个奴隶主阶级占有全国所有土地,然后分配给大小奴隶主使用,占人口绝大多数的奴隶和庶民则完全被排除在外。各级受封的贵族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只能世代享用,不能转让与买卖,并要缴纳一定的贡赋,具有鲜明的土地国有制特点。另一方面,从动态的角度看,井田制具有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特征。早期实行的八家为井、同养公田的助法,公有成分比较多,后来出现的九夫为井之制,则把原为公田的一份另分配于人,个人私有的成分已增多,可以看作公田已被耕作者占有。到了西周中期,贵族之间出现了土地交易,土地私有制实际上已经存在。
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以及水利灌溉技术的进步,农业生产力水平提高,为改革井田制的“千耦其耘”“十千维耦”的集体劳动形式,发展分散的、个体的、以一家一户为生产单位的小农经济创造了条件。另外,社会经济发展后,有的地方土地狭小而人口众多,有的农民多耕少报,有的贵族通过转让、劫夺、赏赐等途径转化的私有土地急剧增加,国家对土地的控制日益无力,加之大量的荒地得到开垦,并成为私有财产,事实上的土地私有越来越普遍。在不纳税的私田的冲击下,公田的歉收或荒芜是不可避免的,从而导致国家及诸侯的财政经济利益得不到保障。从已有历史资料看,对井田制的改革正是始于公田的歉收或荒芜。比较著名的是齐国管仲推出的“相地而衰征”(也称“案田而税”)的土地改革举措。它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徭役田)分配给农户耕种,变集体劳作为分散的个体独立经营;二是“与之分货”,就是按土地质量测定粮食产量,把一部分收获物交给国家,其余部分留给农民自己。《孙子兵法》佚文《吴问》所记载的什伍租率,也就是农民上缴的部分与所留部分采用的五五分成,大概反映了齐国“分货”的情况。“与之分货”,相当于以实物税取代了原先的劳役税。劳役税是劳动者集体以无偿劳动的形式缴纳,农民没有劳动积极性。实行一家一户分别缴纳实物税后,由于多产能够多得,效果大不相同,不仅农民生产劳动积极性大为提高,还出现了“夜寝早起,父子兄弟不忘其功,为而不倦,民不惮劳苦”的现象。
在古代,“田”与“亩”是不同的概念,“田”往往是对公田的称呼,“亩”往往是对私田的称呼。相对于管仲对公田的“案田而税”,公元前594年,鲁国为增加财政收入,实行初税亩,正式废除井田制,承认私田的合法性,开始对私田征税。具体来说,就是按田亩征税,不论公田、私田,凡占有土地者均按土地面积纳税,税率为产量的10%。初税亩从律法的角度肯定了土地的私有制,是在先进生产力发展要求下对生产关系的变革。由于顺应了历史发展的潮流和方向,初税亩改革既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又激发了农民的劳动积极性,促进了劳动效率的提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