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 社工的专业操守

社工须遵循他们国家的伦理守则或指引,一般来说,这些守则或指引包含一些较详细、符合每个国家特殊背景的伦理指引。以下是有关专业操守的一般性指引。摘自《社会工作的伦理,原则的声明》,参见http://www.hkswa.org.hk/en/node/60,最后访问日期:2017年2月10日。

(1)社工应发展及保持其工作所需的技巧和职能。

(2)社工不应容许其技巧用于非人道的目的,例如酷刑或恐怖主义。

(3)社工应行事正直,包括不滥用服务对象的信任、明白私人生活和专业之间的界限以及不利用其身份取得个人利益。

(4)社工应以爱心、同理心和关心的态度对待服务对象。

(5)社工不应将个人的需要或利益置于服务对象的需要或利益之上。

(6)社工有责任照顾其在工作岗位以及社会上的专业和个人生活,以确保其能提供适切的服务。

(7)社工应为服务对象保密。任何例外只能基于更高的道德要求(例如维护生命安全)。

(8)社工须承认他们对服务对象、与其工作的人士、同事、雇主、专业团体以及法律都有责任,而这些责任之间有时候会出现冲突。

(9)社工应愿意与社工学院合作以支持社工学生取得优质的实习训练和最新的实用知识。

(10)社工应推动和参与在同事及雇主之间有关伦理的讨论,并且对为因应伦理而做出的决定负有责任。

(11)社工应做好准备去解释他们根据伦理考虑而做出的决定,并承担该选择和行动所带来的责任。

(12)社工应在其受雇机构以及身处的国家中创造环境,以推动讨论、评估及维护本文件以及其国家的守则(如适用)中所述的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