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部分 基础知识

一 概念演变

(一)演变

“残疾”是人类社会固有的现象。由于时代不同、地域有别及文化背景的差异,人们对“残疾人”和“残疾”的定义也存在不同程度的差别。发展历程大致如下:1982年,《关于残疾人的世界行动纲领》指出,“残疾是指由于存在身心某方面的障碍,丧失了正常参与社会生活的某方面能力”李忆特:《我国残疾人状况及就业问题研究》,硕士学位论文,山东大学,2015。;1997年,WHO根据残疾对个体身心健康的影响程度,将残疾人分成三类:

(1)功能形态残疾(impairment),该类残疾指的是人体因为受到外来的意外伤害(如车祸致残)或者因为自身疾病带来后遗症(如小儿麻痹症),给自身结构带来缺陷的情况;

(2)功能缺失残疾(disability),指人体本应该具备某种能力,但是由于自身的结构出现了缺陷、异常,因而导致相应部分的能力丧失,如智障患者;

(3)社会生活障碍(handicap),指形态的缺憾、功能的阻碍导致残疾人丧失了正常参与社会活动的功能,例如借助轮椅通过坡道上台阶的腿部残障人士。

补充阅读

1980年世界卫生组织(World Health Organization, WHO)的界定,残疾具有三方面的含义:

①病损或残损(impairment):身体或心理方面的缺点或限制;

②失能或残疾(disability):身体功能丧失或减少;

③残障(handicap):遭受社会的歧视或环境的限制,就会形成障碍,使其无法发展潜能或独立生活。

1991年5月15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关于残疾人的定义是指在心理、生理、人体结构上,某种组织、功能丧失或者不正常,全部或者部分丧失以正常方式从事某种活动能力的人。

残疾是指人体某部分因病伤造成缺损或生理功能障碍,在心理适应和社会适应方面出现问题,影响日常生活,不能发挥正常功能。

中国台湾的《身心障碍者权益保障法》——身心障碍者,是指个人因生理或心理因素致其参与社会及从事生产活动功能受到限制或无法发挥,经鉴定符合卫生主管机关所定等级之障碍并领有身心障碍手册者。

中国香港——根据香港法例第二八二章条例所定准则,严重肢体残障、心智机能上严重缺陷、听觉极度受损,残疾程度大致相当于失去百分之一百谋生能力的人。

美国——1990年通过了《美国残疾人法案》(Americans with Disabilities Act)。2000年的人口普查显示,大约1/5的美国人有可诊断的身心障碍,其中一半的人有严重身心障碍。

日本——障害者(日语中的汉字词语),读音SHOGAISHA。近年来,围绕“障害者”一词中的“害”字的歧视争议,很多日本人开始将“障害者”书写为“障碍者”。

综上所述,自然、社会以及个体等多方面的因素,造成残疾人身体、心智等方面的障碍或缺陷,使他们的工作、生活诸方面都受到不同程度的限制,从而使他们形成一个特定的社会群体。不同的历史时期,其社会地位有着明显的差异。相关概念也发生了很多演变,这些演变背后彰显的是人们的理念的人性化,如表1-1所示。

表1-1 人们对“残障”称呼的演变

资料来源:《公众教育手册》,参见http://www.docin.com/p-12874541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7年2月10日。

(二)认知模式

1.医疗模式

这种观点将残疾视为疾病,认为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可以解决病者的困难。在这种模式指导下,社会工作者应对现代医疗科技的进展有基本认识,并在适当情况下协助残疾人取得合适的服务,这包括转介病人前往有关的医疗机构,及在病人有需要时帮助申请经济援助等。

2.个人模式

这种模式将残疾视为个人的不幸,而康复工作的重点就是致力于使个人适应残疾带来的影响,并从心理方面接受残疾的现实和限制。在这种模式指导下,社会工作者的角色就是从旁协助,让伤病者渡过难关,接纳自己残缺不全的现实和重新适应环境。个人模式的缺陷在于:第一,它使个人处于被动的地位,把个体对残疾的反应必然化和固定化,忽视了具体的环境因素,倘若社会的文化和价值观念接纳残疾并提供充分的保障,个体对残疾的反应便会缓和许多;第二,医疗和心理辅导在康复过程中固然很重要,但是毕竟凭此二者是难以完全解决问题的。

3.社会模式

这种模式将残疾问题的焦点由临床诊治或个人调适,转移到客观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康复工作的重点在于改善残疾人的周围环境,而社会工作者的任务除了帮助残疾人恢复功能外,还致力于消除限制残疾人的外在环境和社会因素,协助残疾人获得与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和发展机会,以达到自强和自主的目的。

(三)认识误区

1. “残疾”是“鬼上身”

为了解残疾的现代概念,有必要考察过去残疾观念的演变过程。从历史上看,人们对于“残疾”大多是从神话或宗教术语的层面来理解的,如认为“残疾人”是被魔鬼或幽灵附身;或者认为“残疾”是“上辈子造的孽”何乃柱、李淑云:《从“残废”到“障碍”:称谓的演变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影响》, 《社会工作》2013年第4期。,是对过去所犯错误的惩罚。这种观念至今还在许多传统社会中存在。

2. “残废”——个体模型下的称谓

“残废”一词在古文献中也出现过。《魏书·显祖纪》: “永军残废之士,听还江南。”清黄六鸿著的《福惠全书·刑名·贼盗》:“如伤人未中要害,不致折损残废,约略数日可愈者,不报伤人亦可。”何乃柱、李淑云:《从“残废”到“障碍”:称谓的演变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影响》, 《社会工作》2013年第4期。可见,人们常说的“残废”一般指四肢或身体某部分丧失了功能,即“失能”,后果是失去劳动能力,无法创造经济价值,无法就业相自成:《赈谷(中)——中国历代有关残疾人保护的政治法律制度》, 《中国残疾人》第10期。。起初中国政府也将“残废等级”界定为残废轻重和失去劳动能力的程度。

人一旦“残废”,就意味着被社会和家人所抛弃和歧视,会处于一种无助和消极的状态。“残废”的称谓折射的是人们以创造经济价值为本的观念,而非以人为本的价值观。在这种价值观主导下,这个群体的人生活在社区当中常被歧视,毫无尊严何乃柱、李淑云:《从“残废”到“障碍”:称谓的演变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影响》, 《社会工作》2013年第4期。

个体型残疾理论认为“残疾人所经受的问题是他们自身伤残的直接结果,所以,专业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就是使残疾人适应残疾后的特殊条件”周沛等:《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3. “残疾”——医学模型和优生学模型下的称谓

19世纪和20世纪,随着科学和医学的进步,人们逐渐认识到“残疾”有生物和医学的原因,是身体的功能和结构的损害造成的何乃柱、李淑云:《从“残废”到“障碍”:称谓的演变对残疾人社会工作的影响》, 《社会工作》2013年第4期。。因此人们视“残疾”为一种个体问题,并且把注意力放在治疗和由专业人员提供的医疗上。这种观点将“残疾”视为疾病,认为通过医疗手段或辅助医疗方法及器具,可以解决病者的困难。

这种观点被称为“医学模型”视角,在此基础上产生了“康复”理论。医学模型认为“残疾”是一种病,通过用药和手术可以康复。但事实上我们发现,医学模型话语下的“康复”用在身心障碍人士身上几乎是一种讥讽,或许“复健”一词用在身心障碍人士身上更为适宜。当然,“病”“患者”等词用在身心障碍人士身上也极为不妥。

医学模型和优生学模型视角下的“残疾”的称谓,虽然弱化了歧视,但称谓本身还具有浓厚的怜悯和施舍味道。而且“残疾”称谓和“残废”称谓以及神学视角下的“鬼上身”的“残疾人”称谓一样,是“个体型残疾”,即认为“残疾人”所经受的问题是由他们自身伤残所导致的。

4. “残障”——社会模式下的称谓

这种模式将残疾问题的焦点由临床诊治或个人调适,转移到客观的物质环境和社会环境。

社会型残疾理论认为“调整是一个对社会进行调整的问题,而不是对残疾人个人进行调整的问题”周沛等:《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该理论赞同把残疾人定义为“由于现今的社会组织不顾或很少顾及身体有损伤者的情况而把他们排除在社会活动的主流之外,从而使他们不便于活动或是活动受到限制。所以,身体残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社会压迫”周沛等:《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英国学者迈克尔·奥利弗认为“社会型残疾观点的重要之处在于不再认为残疾人自身有什么毛病,它摒弃了个人病理学模式。因此,当残疾人不能完成某项工作,分析其原因时就可能看到如建筑物的不良设计、别人提出的不切实际的预期目标、生产组织不良或不适宜的住房环境因素”周沛等:《残疾人社会工作》,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2。

在中国大陆,许多人把“心智障碍”与“身心障碍”、“智力障碍”三个概念混为一谈。实际上,三者之间有较大的差异。对残疾人称谓的演变一般为:残废—残疾—残障—身心障碍。目前中国大陆仍然使用“残疾”的概念,而中国台湾早在1997年就开始使用“身心障碍”的概念了。

补充阅读

需要消除五大误区

第一,要防止把导致残疾的原因归于个体的生理性因素或道德层面的缺失。残疾人是人类发展进程中付出的社会性代价,应该坚持以社会原因分析为主导。

第二,要防止把残疾人个体的问题“普世化”。残疾人的个体差异非常大,要防止用“困难的核心”来界定残疾,更要看到作为人具有改变自身现状的潜能。

第三,要防止把残疾人简单地看作社会的“受害者”。残疾对于个体的发展而言,既是一种挑战也是一种机遇。

第四,要防止把残疾人看作“理所当然”需要帮助和社会支持的人。社会帮助的目标不是要让残疾人“依赖”社会,而是建构残疾人的新“能力体系”,以实现残疾人的“平等、参与和共享”, “我们把人放在首位,把残疾放在第二位。残疾者首先是人”。

第五,要防止过度夸大残疾对于残疾人理解自我的重要意义。残疾本身对个体来说,其生命意义完全不同。个体的残疾人“精英”的生存状态并不能改变残疾人群体整体的“社会弱势”。

(摘自马良《浅谈残疾人观念的变迁》, 《残疾人研究》2012年第4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