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研究的学术贡献

公司是人类社会的一项伟大发明,但伴随而来的是公司治理问题。幸运的是,人类社会不但能够充分利用公司的巨大好处,也找到了一些缓解公司治理问题的机制。作为一个新兴转型市场,我国资本市场经过20多年的发展,取得了一定的成就,及时研究我国资本市场上的上市公司融资契约的实施问题,对于我国资本市场今后的发展无疑具有重要启发意义,对于其他新兴转型经济体也具有重要借鉴价值。

上市公司融资契约作为一种各相关主体包括政府在内的契约行为,其实施需要一定程度的政府干预,以施莱弗为代表的新比较经济学派认为,对于证券市场而言,可能的对经济生活的社会控制措施如市场秩序、独立执法/通过法院的私人诉讼、管制(公共实施)、国家垄断经济等都是不完美的,最优的制度设计需要在这些不完美的方案之间做出选择,公共实施则具有成本比较优势(Shleifer,2005)。研究发现,证券市场的一个有效制度选择是基于公共规则的私人诉讼(独立执法),即政府可以强制规定发行人必须披露的具体内容,但是需要对披露结果不满意的投资者自己进行诉讼(LLS,2006)。然而,研究对象并不包括像中国这样的新兴转型经济体。

本课题在新比较经济学的基础上,运用契约理论、博弈论与信息经济学等有关理论成果,以增强契约第三方的实施能力,即降低新比较经济学意义上的交易成本为研究切入点,结合我国经济分权以及伴随的晋升激励为地方政府提供的高强度激励的大背景,建立了我国资本市场初期发展阶段所处制度结构下上市公司融资契约及其实施问题的分析框架。本课题认为,为解决上市公司融资博弈中的“可信性”问题,促使上市公司融资契约这样的现代社会非人格化交易能够实施,实现对社会有利的结果,往往需要法庭或者监管者等作为第三方来实施契约,由于我国法院体制与地方政府之间的人事和财务等方面的关联性,再加上我国经济与民事纠纷一般采取“原告就被告”的案件管辖原则,弱化了我国法庭的实施能力;而作为全国证券市场的监管者,我国证券监管机构具有比较清晰的绩效指标、业绩归属和责任边界,因此可以充分利用分权式改革和地方政府官员的政治晋升体制带来的地方政府急切希望从资本市场获得资源发展当地经济的高强度激励,并通过灵活运用自己手中独特的管制权力——IPO遴选管制权,大大强化自己的实施能力。

本课题通过研究地方政府对辖内企业IPO机会获取的影响,着力分析了地方政府在上市公司融资合约缔结阶段的作用。通过对地方政府在辖内上市公司融资合约履行中出现问题时的履约行为及其经济后果研究,深入探究了在融资合约履行阶段地方政府积极迎合中央监管、努力争取资本市场资源的机理并提供了经验证据。

基于上述研究结论,本课题分别从强化证券侵权案件立法和执法、完善证券发行监管、全面理解并发挥地方政府作用等角度提出了优化我国上市公司融资履约机制的对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