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信任、组织支持与农户治理绩效:以农田灌溉系统为例
- 杨柳 朱玉春
- 6347字
- 2025-02-24 01:23:10
一 相关概念的界定
(一)小型农田灌溉系统
在《农村水利技术术语》(SL 56—2013)中,农田水利是指为了防治干旱、水涝和盐碱等对农业生产的危害,对农田实施灌溉、排水等人工措施的总称。本书所研究的是农田灌溉“最后一公里”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主要指灌溉面积1万亩、除涝面积3万亩以下、流量少于每秒1立方米的农田水利设施(周晓平,2007)。其规模虽小,涵盖范围却很广,可以归纳为:蓄水设施,主要包括小型水库、塘坝、蓄水池、水井和水窖等;引水设施,主要包括小型引水闸以及拦河坝(闸)等;输水配水设施,主要包括管道和渠道等;渠系建筑物,主要包括桥涵、渡槽和隧洞等;提水设施,主要包括机井和装机功率小于1000千瓦的泵站等;田间灌水设施,主要包括喷灌、滴灌、微灌以及灌水沟畦等;防洪设施,主要包括小型河道堤防等;排涝除渍设施,主要包括排水沟、排水闸、排水泵站以及地下暗管等(刘铁军,2006)。
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是与大中型农田灌溉系统相比而言的,我国目前的农田水利是按照《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 252—2017)进行划分的,灌溉面积在500000亩及以上的,属于大型灌区;灌溉面积在50000~500000亩的,为中型灌区;灌溉面积在50000亩以下的,为小型灌区。其中,灌溉面积在5000~50000亩的,为小(1)型灌区;灌溉面积在5000亩以下的,为小(2)型灌区。本书所研究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是指除去小(1)型及以上规模水库和国有大中型灌区的取水工程及其干渠、支渠以外的用来进行农田灌溉的工程和设施。本书所研究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通常分布于村庄及农田周围,位置较为分散,大部分是由政府或者村集体建设,并由村集体及农户,即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使用者与受益者,进行后续管理与维护。
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和大中型农田灌溉系统相比较,不仅规模有差异,在作用方面也不尽相同。具体而言: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服务对象较少,通常为村小组中的几户农户,或者行政村等,而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的服务对象则较为广泛,且通常横跨乡镇和流域等;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受益者是农户,也是由农户筹资进行管理和维护,农户通常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进行投资,因此投资力度较小,而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的受益者是大部分的社会成员,筹资渠道广泛且投资力度较大;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直接作用于农业生产,且以追求经济利益为主要目标,而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除了为农业生产提供服务外,还可以为工业和生态旅游业等行业提供服务,既追求经济利益,又兼顾社会公平;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可以改变农田灌溉和农业生产环境,能够促进农村社会发展,具有较弱的外部效应,而大中型农田水利设施则既可以改变农业生产环境,又承担水资源调配和防洪抗灾等社会安全职能,可以促进社会健康有序地发展,能产生很强的外部效应(周晓平,2007;伍柏树,2017)。
(二)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管护治理
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多分布于田间地头,管理和维护较为不易,同时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属于公共池塘资源(Ostrom,1990),由于具有公共产品的属性,其管护治理易造成公地悲剧现象。用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质量直接关系到农业生产和灌溉用水的利用效率(朱明达,2016),因此,为了保障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能长期有效地为农业生产服务,其管护治理工作必不可少。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管护治理主要指小型农田灌溉设施建成投入使用后,以“谁受益、谁负责”为原则,对所有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进行定期检查,并对有故障的设施进行全方位的管理和维护(宋晶,2018),确保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正常和持久使用。
我国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管护治理主要包括集权治理模式、私人治理模式以及参与式治理模式(李娜、李颖,2016)。其中,集权治理模式主要是指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归集体所有,同时也由集体进行统一管理。在这种治理模式下,管护治理决策通常由各级行政部门进行自上而下的传达,容易与农户的实际需求形成偏差,降低治理效率。同时,当小型农田灌溉系统归集体所有时,农户不必承担治理责任,容易对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进行滥用,从而造成灌溉设施的迅速老化,形成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的公地悲剧。私人治理模式是指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产权归集体所有,或将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产权变更为归土地所有者所有,采用以农户自筹资金为主、国家补贴为辅的方式进行管护治理。这种方式将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管理和维护工作都转移到土地所有者身上,将会充分激发其管护治理积极性,提高治理效率。参与式治理模式是指农户自发组织进行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的一种模式(Meinzen-Dick,1997),农户通过自愿组织和互助合作的方式建立农民用水户协会,通过民主选举的方式选出管理者,并在管理者的带领下进行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由于农户充分参与整个过程,这可以在很大程度上提升农户对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责任感和主人翁意识,促进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工作的顺利开展(Meinzen-Dick et al., 2002;Onimaru,2014;伍柏树,2017)。
随着土地所有权、承包权以及经营权的并行化,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管护治理有了新的进展,一些学者在“三权分置”背景下提出了新的治理模式:村级“五位一体”治理模式,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导的用水协会治理模式,以及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治理模式。其中,村级“五位一体”治理模式是指由地方政府颁布政策并提供财政支持,由村集体组织专业队伍对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进行治理的模式,可以有效解决无人管护和无钱管护的问题。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主导的用水协会治理模式是指建立专业大户与家庭农场合作机制,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以他们为主导的用水协会,由协会成员共同出资对共有的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进行治理,既可以降低单个农户在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过程中的投入成本,实现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有效供给,又符合用水协会相辅相成、自主治理的宗旨。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治理模式是指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业企业通过自筹资金和财政支持方式对小型农田灌溉系统进行管护治理,按照共同的约定设立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主体,并由地方政府进行考核监督。这种治理模式可以使小型农田灌溉系统治理更加专业化和常态化,从而提高小型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水平(姜翔程、乔莹莹,2017)。
(三)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绩效
确定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定义之前,要先界定绩效的概念。绩效指执行、履行、表现和成绩的综合概括(曾勇,2017)。学者对绩效的定义有两种,一种将绩效认定为行为,是与行动目标有关系的一系列行为的总和,是可以依据成员对动作的熟练程度或者贡献水平来衡量的(Murphy and Cleveland,1991);另一种将绩效认定为行动的结果,也是行动目标的最终体现(Borman et al., 1995)。尽管不同的学者对绩效的定义有所不同,但绩效决定着组织的运行和发展,其重要性不可忽视。
在绩效指标的选取方面,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的指标不仅需要体现农户对农田灌溉系统的需求,还需要反映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的总体状况。虽然不同的学者在绩效指标选取方面有不同的见解,但通常在选取指标方面要依据三个标准:效率、结果以及公平。效率类指标主要是衡量投入与产出的情况,结果类指标主要是对农田灌溉系统的质量进行评价,公平类指标主要是测量农户对公平的感知(史小强、戴健,2018)。
在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指标选取方面,首先,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最主要的工作是参与灌溉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例如灌溉渠道的清淤和疏通,灌溉设施的修理和维护,等等,而这些行为造成的直接结果是灌溉设施的质量得到提升。其次,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主要是参与灌溉用水的管理,例如监督灌溉用水分配,参与灌溉信息的传递,等等,这些行为将对农户用水的公平感知造成影响,从而对农户的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评价产生影响。最后,无论是参与设施维护还是参与灌溉用水的管理,最终的目的都是提高农业产出水平,这也是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的最终绩效。农户种植的农作物主要包括粮食与经济作物,因此,农业产出水平又能通过粮食及经济作物单产进行表征。鉴于此,并遵循绩效指标选取的效率、结果和公平三个标准,本书选取了灌溉设施维护程度、灌溉供水状况,以及农业产出水平作为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绩效的衡量指标,其中灌溉供水状况包括灌溉用水的充足性、可靠性和公平性,农业产出水平包括粮食作物和经济作物单产。
在绩效指标的衡量方面,既可以采用客观的指标进行测量,也可以采用主观的指标进行测量(Mushtaq et al.,2007)。而农田灌溉系统作为公共池塘资源,在绩效测量过程中引入灌溉受益者,即农户介入机制,将会充分提升绩效的可测量性和可参考性。这是因为农田灌溉系统是为农户灌溉提供服务的,将受益的农户引入测量体系,将有助于建立农户共同参与的治理机制,更好地提升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绩效。同时,农户的主观感受是其是否愿意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以及治理集体行动是否能成功的关键所在,因此,本书的绩效指标包括主观和客观两个方面,根据农户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的体现过程,将绩效划分为直接绩效、间接绩效和最终绩效,其中直接绩效是指农田灌溉系统的设施维护程度,间接绩效是指灌溉供水状况,最终绩效是指农业产出水平。
(四)社会信任
社会信任的概念源自心理学,并在研究发展过程中渐渐演变成一个多学科交叉的概念。社会信任来自人们普遍存在的对公平与合作的期望,是普遍意义上人们对其他主体的信任(史宇鹏、李新荣,2016),信任主体既可以是个人,又可以是集体、组织和制度(Welter,2012)。依据信任亲疏及主体差异,学者将社会信任进行了分类。根据信任亲疏不同,Uslaner(2002)将社会信任划分为特殊信任与普遍信任,特殊信任基于特定对象而建立,通常人们基于血缘和亲缘关系建立的信任属于特殊信任;普遍信任则没有固定对象,例如人们与朋友、邻居、陌生人等建立的信任(罗家德,2007)。特殊信任通常强于普通信任,但它们都是人与人的信任,即人际信任。人际信任基于人的先天特点或共性而建立,人们后天的长期交往也可形成,这是社会信任的基础。人们对其他抽象主体的信任也是由人际信任而来,例如人们对社会角色、机关的机构和系统、制度的信任等,都是人及其行动共同作用的结果(邱保印,2016)。在此基础上,根据信任主体之不同,Luhmann(1979)认为社会信任由人际信任以及制度信任构成。其中,人际信任基于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信任基于非人际关系,是以人们在交往过程中所受到的法规和契约等制度约束为基础。鉴于制度信任和人际信任在形成机制和作用机制方面的差异,在研究中应进行区分(汪汇等,2009)。
在以农耕文化和熟人关系为特征的中国社会中,具有血缘关系的人们之间通常具有较高程度的社会信任,而一旦进入社会层面,中国人的信任程度就会有较大幅度的降低(翟学伟,2014)。家庭主义促使中国人较为信任家人、亲戚与熟人(弗兰西斯·福山,2003),而对社会上的陌生人则较不信任,这也就形成了中国差序格局的信任形态,这种情况在农村社区尤为突出。农村世代定居的特征决定了农户与同一社区其他农户较为熟悉,且在世代长期互动的基础上更容易建立高程度的社会信任(高虹、陆铭,2010)。除了以血缘、亲缘和地缘建立的人际信任之外,农户的社会信任还有对村里相关制度的信任。在农村社区中,农户通常是在村干部的组织和宣传下对相关制度进行了解,并在村干部领导和协调下落实各项制度实施工作,因此,农户对村干部的信任也被看成制度信任的一部分(张芸、谭康荣,2005;邹宇春、敖丹,2011)。当然,村干部的个人能力只能影响制度的落实,法规和条例等制度本身才是农户制度信任的关键所在。为农户提供良好发展平台的合理制度更能获得农户的认可和信任,也更能增强农户对政府部门的依赖性和信心。
本书的社会信任包括农户对亲人、邻居和非邻居同村村民的人际信任,以及对村干部和管护制度的制度信任,这些决定着农户愿意在多大程度上根据他人的建议而采取行动。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需要众多农户的共同参与,农户之间建立的信任是彼此合作的基础(Blau,1964)。当农户之间处于较高的信任水平时,农户将更愿意与他人进行信息分享和合作,这可以降低合作中的不确定性和易变性,使合作更为稳定和持久(Nooteboom,2002),也可以弥补正式制度的缺陷(弗兰西斯·福山,1998)。同时,农户之间较高的信任水平还会形成一种约束机制,能有效地解决农田灌溉系统管护治理集体行动中的搭便车问题,而农户对制度较高的信任水平能提高农户对制度和村干部的认可度,促使农户在村干部带领下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从这个角度来看,社会信任成为镶嵌在农户与农户关系中的行动资源(刘鸿渊等,2010),而这种资源为破解农田灌溉系统管护治理困境提供了新的思路。
(五)组织支持
自从Eisenberger等(1986)提出组织支持概念后,组织支持便获得了很多学者的关注。以往研究强调成员对组织的忠诚和承诺,忽视了组织对其成员的许诺和支持,而组织支持感弥补了这一缺陷,将重点放在组织如何为其成员提供支持,感受到组织支持的成员如何调整自己的行为,从而更好地回馈组织。Eisenberger等(1986)的观点是,组织支持感是各成员形成的组织关注他们贡献及关心他们福利的整体感知,创建了包括36个指标的组织支持感的问卷。但Eisenberger等(1986)认为组织支持是单一维度,且重点强调组织在情感方面对其成员的支持,但实际上组织支持表现在很多方面,可以满足成员不同的需求,也就是说,组织支持应该是一个多维的结构。因此,在Eisenberger等(1986)研究的基础上,凌文辁等(2006)根据中国企业实际情况,重新划分了组织支持的维度,认为其包括工作支持、认可成员价值以及关心成员利益三个部分。在综合Eisenberger等人以及凌文辁等人研究的基础之上,很多学者认为组织支持包括情感支持以及工具支持这两方面,而且依据研究领域的差异适当地调整了组织支持的问卷。
组织支持的研究主要集中于企业以及公司等营利性机构,而针对诸如村委会及农民用水户协会等非营利性机构的研究较少。不同于由血缘、亲缘、地缘或者神缘组成的家族宗法组织、同乡组织或宗教组织,企业和公司等营利性机构是结构比较紧密的正式组织,是组织所有者和成员通过契约关系自由地组合形成的开放性社会组织。成员对工作的积极投入是其盈利的关键,而组织支持一方面会满足成员在组织中的归属感,减弱成员的离职意愿;另一方面又会促使成员形成关心组织利益的义务感,增加成员对组织的情感承诺(McMillan,1997;凌文辁等,2006)。同时,基于互惠原则,感受到组织支持的成员除了积极投入工作减少消极怠工行为以外,还会产生角色外行为来回报组织支持(Charness and Rabin,2002),例如为组织发展提供宝贵意见、掌握对组织发展有益的能力与知识、协助组织规避风险等(George and Brief,1992)。综上所述,组织支持可以很好地预测其成员的组织公民行为,且与角色外绩效之间有积极关联。
作为农田灌溉系统治理中的重要组织,村组织(包括村委会和农民用水户协会等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相关的村级组织)是结构较为松散的非正式组织,与企业和公司等营利性组织经营模式不同。本书的组织支持是指村组织在农田灌溉系统治理过程中给予农户的情感、物质和工具等方面的支持。农田灌溉系统的管护治理成本很高,超过了单个农户家庭的承受范围,需要众多农户的共同参与。而农户亲疏关系不同,共享同一渠道的农户个体自发组织进行农田灌溉系统管护治理的概率较小,所以需要村组织在治理过程中进行领导和协调。因此,农田灌溉系统的治理通常是以村庄为单位进行,是众多农户个体在村组织的带领下自主选择参与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村组织的支持一方面可以使农户感受到村组织对农田灌溉系统治理的重视,另一方面还可以通过集体行动来降低农户个体的投入成本,提高农户参与管护治理的积极性(杨阳等,2015)。村组织对农户的支持既包括尊重、关心和重视等情感支持,也包括给农户提供设施、管理人员以及信息等工具支持,既能满足农户的情感需求,又有助于农户实现有效灌溉。基于社会交换理论和互惠原则,农户更倾向于在村组织的领导下积极参与农田灌溉系统治理,有利于实现较高的治理绩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