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与性别评论(第10辑)
- 张丽萍
- 1913字
- 2021-05-11 15:04:09
四 群体认同与家庭责任的维持
父母保持和维护亲子关系固然是希望在自己年老体衰时获得子女的照顾,但是成年子女在已获得独立经济能力后是否会遵守亲子关系中隐含的约定,则主要是子女的决策。那么,在家庭生活安排中存在什么样的机制以保证子女在父母年老时履行养老的义务?
美国经济学家贝克(Gary Becker)的“坏孩子定理”(The Rotten Kid Theorem)给我们提供了很好的理论上的线索。根据贝克的观点,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父母或户主,可以使一个自私的孩子即使出于自身的利益也会做出有利于全家人的行为。在这里,户主的利他主义被定义为其个体的效用或幸福(utility)与所有其他家人的个体效益呈正相关。一个具有利他主义精神的户主在分配家庭收入和消费时力求全家的总体效益达到最大化,并实现帕累托最优(Pareto efficiency)。当一个自私的孩子做出损害其他家人的行为时,户主将会减少坏孩子所能得到的消费配额,将其转移给那位受损的家人。这样,即使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这个“坏孩子”也会选择停止损人的行为(见Becker,1991:287)。[4]换言之,在一个家庭中,当父母在资源分配时考虑全家所有人的福利,他们的利他主义行为可以促成家庭中所有成员的通力合作。
就在一定条件下家庭成员如何行动以使其家庭获得最大总体效用这个问题,“坏孩子”定理给出了一个有趣的经济学解释。但当这一定理被用来解释养老行为时,其定理条件过于严格。它要求所有家庭收入完全共享;父母无权分配其他成员的收入,仅能使用他们的收入以提高其他成员的个人效用,而且父母的收入必须高到足以产生平均化的效果。在养老过程中,成年子女往往已经建立了自己独立的家庭单位。更重要的是,在父母年老、经济依赖在亲子之间已经发生变化时,老年父母保持利他主义精神已无法保证子女能提供帮助。也就是说,纯经济的考虑无法保证成年子女履行养老的责任。就如同父母不会因为纯经济的考虑而养育子女一样(Mueller, 1976;Willis, 1982),成年子女也不会因为纯经济的考虑而为其年老的父母做出经济上的奉献。
从家庭成员联系的角度分析,一个已婚子女至少认同于三个家庭。根据目前父系传统已经减弱以及已婚女儿与父母的紧密关系的情况(Lin, 1947; Fei, 1939; Baker, 1979; Whyte & Parish, 1984; Davis-Friedmann, 1991),现在一个已婚子女可以既是自己家庭的成员,又是其父母和配偶父母家庭的成员。[5]无论其是否与父母或岳父母同住,我们可以假定这个成年子女不会完全放弃在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根据这个概念框架,我们可以认为每一个已婚子女有多重的家庭身份(Simmel,1922/1955: 138)。这样,养老的问题也可以理解为一个人是否履行其作为父母家庭中永久成员的义务。
根据美国社会学家海式特(Michael Hechter,1987)的看法,一个人自愿参加一个社会群体的目的是获得和享有此群体共同产出的产品。对于每一个人来说,其参与的第一个群体是父母家庭。显然,一个人参加父母家庭不能用自愿行为来形容,因而参加社会群体以享有其共同产品的论断在此也不适用。但是,一个成年子女继续保持其在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却是自己的选择。那么,为什么成年子女继续保持在父母以及岳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我们可以从成员身份的利弊分析中寻找答案。
由于成年子女婚后有了自己的经济来源,我们可以认为成年子女继续保持与父母家庭的联系的主要原因是非经济性的(Davis-Friedmann, 1991)。与父母保持持久的社会联系的好处首先是继续获得父母的关爱,而这种愿望应该还在于对父母养育的感激之情。这种感激由于父母长年对子女的训导以及关于养育子女的辛劳的暗示,也大大地被强化了(Yang, 1959)。的确,培养子女的感恩之情是父母在子女社会化过程中所运用的一个重要工具。
感情上的维系并非唯一的好处。成年子女在婚后也继续从父母家庭获取实际的好处。健康条件好的老年父母仍然可以为子女提供各种形式的帮助。此外,与父母家庭的联系会扩大成年子女的社会网络或关系网。关于中国社会的关系网在个人事业中的重要性,已经有很多重要的研究(见Zheng,1986;Bian,1997)。此外,在保持父母家庭的成员身份的同时,成年子女也强化了与兄弟姐妹之间的联系。
退出父母家庭的代价主要体现为在父母家庭所获取的好处的不可替代性(Hechter,1987:43)。退出的主观性代价是愧疚心理。即使在西方国家,虽然有相当数量的中年女性为其父母提供服务性帮助,但许多人因为未能为老年父母提供帮助而感到愧疚(Brody,1985)。考虑到中国的社会福利系统不如西方发达国家那样完善,而且父母对子女的养老责任抱有很高期望,如果某些子女拒绝提供服务,将对父母产生很大的精神打击,也给子女带来巨大的心理负担。退出父母家庭、拒绝提供养老服务的第二个代价是社会压力。中国的父系制度传统使得成年儿子的社会压力尤其沉重。即使今天,“不孝之子”的恶名仍是令人异常难堪的。为老年父母的福祉做出努力是一个人在社会中获得别人尊重的最基本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