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指引
- 《中国学校卫生》杂志社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写
- 1119字
- 2025-03-15 03:36:02
第一章 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的职能与责任主体
第一节 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的日常管理与机构设置
一、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的组织管理
中小学校卫生(简称“学校卫生”)工作应建立政府统筹,教育与卫生健康、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协同管理,学校负责并主体实施的工作机制,各方应明确职责。
各级政府、教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及学校应将学校卫生工作作为督导、行政问责的重要指标,制定辖区内学校卫生规划,定期开展规范的学校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实行学校卫生联席会议制,组建有区域性的学校卫生和健康教育专家委员会。
各级教育、卫生、市场监督管理和药品监督管理、体育等部门应设立分管学校卫生工作的部门并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制定年度学校卫生工作规划,进行日常管理、监督和指导。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应把学校卫生事业列入教育事业发展规划中,制定中长期学校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行动计划,将学校卫生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建立由分管领导任主任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健全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协调、有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并将学校卫生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计划,作为考评学校工作的一项内容。教育和卫生健康部门应建立和完善学校卫生工作网络队伍,通过岗前教育和在岗培训不断提升学校卫生专业队伍的技术能力,教育部门为学校卫生保健人员设置编制和职业上升渠道。
学校应制定学校卫生目标规划、计划,落实校长负责制和由分管校长负责的学校卫生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管理网络。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将学校卫生经费纳入核定的年度教育经费预算并按要求足额安排。
二、中小学校卫生工作的机构设置与管理
1.机构设置
学校均应按要求和标准设置卫生保健机构。
经本地区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以成立区域性的中小学校卫生保健机构。校医院应设保健科(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寄宿制学校应设学校卫生室,非寄宿制学校视学校规模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负责师生的卫生保健工作,有多个校区的学校每一个校区均应设立卫生室或保健室。
学校卫生室还应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在注册的诊疗科目范围内设置诊室并提供常见疾病的诊治服务。
2.机构管理
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由教育部门主管,各级教育部门逐步完善学校卫生管理职能机构设置,加强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管理。
卫生部门将学校卫生保健作为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按照行业管理职能加强对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的管理,并负责提供学校卫生保健工作相关技术指导。
学校应成立学校卫生保健工作领导小组,制订学校卫生保健工作规划,建立健全学校卫生保健工作有关内部规章制度,落实学校卫生保健工作主体责任。
学校卫生保健机构由校行政领导直接分管。区域性学校卫生保健机构领导由所属教育部门任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