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交涉性辩护的展开

与检察机关就量刑问题进行积极的沟通、协商、对话,以说服检察机关作出较大幅度的量刑减让,这是律师进行交涉性辩护的基本方式。为确保己方的量刑观点(量刑种类和量刑幅度)能够被检察机关采纳,辩护律师除了可以对那些不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情节的可靠性问题发表意见,还可以通过会见、阅卷、调查等途径发现并向检察机关提出新的有利于被追诉人的证据、事实、情节和线索。总之,辩护律师要想成功地说服检察官作出更大幅度的量刑减让,需要有量刑协商的筹码。在缺乏协商筹码的情况下,辩护律师要想让检察机关作出妥协和让步是非常困难的。实践中,不少律师面对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只能表达情绪性的、单纯的意志,不能给出有效的回应,往往无法为被追诉人争取到更加轻缓的量刑。通常而言,辩护律师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交涉性辩护:

(一)挖掘和提出新的量刑信息

由于受到以法定主义为主的职权行使原则的限制,即使是对量刑问题的协商,检察机关仍然要依照刑法、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严格按照证据裁判的要求,并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法定、酌定的量刑情节,综合考虑认罪认罚的具体情况,依法决定是否从宽、如何从宽,确保量刑建议能够满足“该宽则宽,当严则严,宽严相济,罚当其罪”的要求。否则,难以被审判机关采纳。因此,检察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必然是基于其所掌握的量刑信息。但检察机关所掌握的信息时常是不全面的甚至是不准确的。如果律师能够挖掘出新的有利于被追诉人的量刑信息,特别是诸如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性较小、没有前科劣迹、具有悔过表现、家中有需要其赡养的老人或者抚养的孩子、被害人存在过错并已获得赔偿等酌定量刑信息,就可能促使检察机关调整其量刑建议,进而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更为轻缓的量刑建议。

(二)指出办案机关存在的程序瑕疵

如果辩护律师通过会见、阅卷等方式发现,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存在非法取证或程序瑕疵,可以将此作为筹码与检察机关沟通。如果检察机关认可律师的意见,并愿意在量刑上作出更大的让步,律师可以明确放弃排除非法证据的申请,不再对侦查过程中的程序瑕疵提出意见,以和检察机关保持必要的张力,从而促使检察机关在权衡利弊后做出必要的量刑妥协。

(三)进行必要的沟通与斡旋

尽管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适用并不以被害人谅解为前提,但是检察机关在提出量刑建议时,却不会忽视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检察机关可能会考量被害人受害后的生理和心理创伤,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带来的负面影响,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态度等量刑情节,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已通过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方式获得了被害人谅解,检察机关显然会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赔偿损失、赔礼道歉以及获得被害人谅解的情况作为提出量刑建议的重要考虑因素。因此,对于有被害人的案件,辩护律师要努力通过自己的沟通斡旋工作促成被害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谅解,以确保检察机关能够放心地提出更加轻缓的量刑建议。此外,辩护律师也要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家属做好沟通工作,防止其实施暗中串供,干扰证人作证,毁灭、伪造证据或者隐匿、转移财产,有赔偿能力而不赔偿损失等行为,以至于案件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