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普罗普:故事形态中的伦理无意识

将形式主义叙事学和结构主义叙事学放在一起,可能会被列维-斯特劳斯这样的学者反对,他在批评普罗普《故事形态学》的论文中,就十分强调结构分析与形式分析的区别,[3]但更多的结构叙事学家们强调自己的研究与形式主义的渊源联系。而且,正如《后现代叙事理论》的作者马克·柯里所说,“如果不是有欧美传统上的形式主义先驱,结构主义叙事学就不可能在叙事研究中如此轰轰烈烈,”[4],戴卫·赫尔曼也认为,“要说形式主义为现代叙事理论树立的最重要的先例,当推弗拉基米尔·普罗普的《民间故事形态》一书”。[5]因此将它们放在一起述评是合适的。而且,到后现代,已经有学者将俄国形式主义叙事学、法国结构主义叙事学、英美小说叙事理论,统称为“形式叙事学”,可见它们之间的内在相通性已经获得许多学者确认。

分析形式—结构叙事学的政治无意识,似乎是个不可理解的选择。因为众所周知,无论形式主义还是结构主义学者,都明确宣称或以其著作表明他们对于文本叙事构成之外的社会、政治、文化、历史的拒绝。但如果他们明确拒绝叙事政治视角,最后的结果仍然是未能如愿以偿,那可能更有力地证明,政治是叙事形式摆不脱的一个维度。

普罗普《故事形态学》是形式主义和结构主义叙事学的滥觞之作,学术界注意的是这部书对于民间故事角色范畴和功能的纯形式概括,即形态学研究,但其实普罗普的终极目的是要对民间故事进行历史研究。只是他断言,“没有正确的形态研究,便不会有正确的历史研究”,[6]他认为,“研究所有种类故事的结构,是故事的历史研究最必要的前提条件,形式规律性的研究是历史规律性研究的先决条件”。[7]做故事的历史研究必须首先做故事的形态研究,形态研究(即形式与形式结构的研究)是历史研究的先决条件。这个认识在普罗普那里倒不仅仅是应对环境压力的策略之论,更是他的基本认识。事实上他自己也正是这样做的。在《故事形态学》之后,他撰写了《神奇故事的历史根源》一书,对前者所概括的神奇故事角色结构和故事结构的历史来源进行深入研究。这两部书在相当意义是具有内在逻辑联系的姊妹篇,也可以把它们看成上下篇。

尽管《故事形态学》致力于神奇故事的形式研究,但普罗普并未能从其成果的表层和深层完全汰除社会历史的印痕。就这份成果的表层而言,他不得不借用带有明显社会政治意涵的概念如“公主与国王”“英雄”“坏人”“假英雄”命称故事的角色类型,这些概念都内含统治关系社会政治身份或伦理特征。例如,用“公主与国王”这两个角色类型的命称就携带着明显的社会政治印记:首先,这两个概念只有特定的统治关系社会才有,原始社会不会有,资本主义社会不会有,社会主义社会更不会有,那是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才会有的人物身份;其次,“公主与国王”之间的关系,内含着一种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的合法性意识,它强调了作为价值对象的“公主”与“国王”的所有关系,也就是伦理合法性关系。“公主”是“国王”的,任何人不经过“国王”的合法授权和转让,都不可以拥有“公主”,一切以“国王”合法授权之外的任何方式如诱拐、劫夺等获得“公主”,在伦理上都是非法的,因此,在逻辑上也必然受到惩罚。事实上,普罗普所研究的俄罗斯民间故事,以及全世界大量的民间故事,正是以这种私有伦理的合法性意识为前提编织的。

不仅是“公主与国王”的角色类型命称和关系中无意识渗透了这种统治关系私有伦理的合法性意识,普罗普对民间故事其他角色类型的命称,大都渗透了这种意识,或者是以这种意识为标准的,例如,民间故事的主角被他命称为“英雄”,这个概念从女性主义文化理论角度一看就会发现是渗透了男权社会价值观念的命称和角色类型。理安·艾勒斯在其名作《圣杯与剑》中特别指出,英雄崇拜,是男权社会暴力崇拜的价值产物。英雄,在古代男权社会,总是意味着暴力活动中的胜利者,这种暴力活动在女性主义看来,首先是男性对女性施展的,两性关系的胜利者成为统治者,确立了统治法则的合理性,然后将这种暴力原则延伸到社会生活各个领域,由此建立起统治关系社会。在社会生活领域中,英雄多是拥有强大的力量,征服了强大的对手,保卫了统治关系社会共同体及其价值观念的人。民间故事中的“英雄”这个角色,事实上也大都是这样的。因此,普罗普角色类型中的几个范畴中,主角英雄作为民间故事的核心,是价值坐标的中心点,标识出了其他角色的伦理地位和评价:帮助主角英雄实现自己目标的是助手,内含着肯定性伦理评价,阻碍和对抗主角英雄的“对手”和“假英雄”,则都是坏人,内含着否定性伦理评价。后者是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合法性的破坏者,他们总是以非法的方式劫夺“公主”,破坏或阻碍“英雄”的行动,他们的结局,自然是被英雄打败或消灭。

也许有人会说,“公主与国王”“英雄”“坏人”这样的命名在普罗普的故事形态学中只是表述一种功能性角色特征的代名词而已,这些命称完全可以被其他命称置换而基本功能性特征和关系不变。确实如此,但对民间故事角色不管使用怎样的命名,其功能关系的伦理内涵都不会改变。例如,“国王与公主”这个命称,在普罗普那里,表述的是故事结构中一个价值对象与其所有者的关系,他们完全可以置换成“伊万和他的宝马”“娜塔莎和她的小白兔”“海龙王和他的镇海神珠”等命称,但这些命称一样不改其关系特征,就是它们表述的都是一个价值对象和他的合法所有人之间的关系,这种关系渗透了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合法性意识。相应地,“英雄”“坏蛋”的命称也可以置换成其他的名字,但这都不改变他们之间的善/恶对立的伦理关系,即主角总是具有伦理合法性,而坏人总是不具有伦理合法性。

上面对普罗普概括的几种角色类型的命称和相互关系的分析,应该能显示,普罗普并未能从形式上完全汰除社会历史印记,后者无意识携带在他的角色命称和相互关系中。也许有人要说,普罗普所以未能汰尽角色类型概念及其相互关系中的社会政治印痕,那是因为他的概括工作还是初级的,还不够抽象,如果他的概念足够抽象如格雷马斯那样,就完全可以汰尽概念携带的社会历史痕迹了。事实果真如此吗?本节后面对格雷马斯相关成果展开的讨论将证实,格雷马斯的行动元模式一样未能将伦理意识形态内涵从他的高度形式化、抽象化的模式中汰除。

普罗普归纳的7种角色范畴未能有效地汰除政治的印痕,他归纳的民间故事的31种功能一样未能实现这个目标。他对这31种功能组合规则的描述,在深层也都指向了统治关系社会伦理合法性的问题。他归纳的那31种功能单位,其总体上组织程序基本是这样的:坏蛋劫走了国王的公主,将之藏于某地,英雄打败了坏蛋,救出了公主,将公主还给国王,并受到奖赏。这种功能组织程序,内含的正是确认统治关系社会私有伦理合法性的意识:“国王”是“公主”的合法拥有者,“对头”坏蛋是非法劫夺者,按照民间故事的发展逻辑,必然是有一个英雄“主人公”接受“国王”指令,或自主地去寻找“公主”,最后结局一定是英雄主人公打败非法劫夺者坏蛋,将“公主”解救,交还给合法拥有者“国王”。在某些故事中,“国王”会将“公主”甚至自己的王位转送给英雄主人公,英雄因此成为公主新的合法拥有者(结婚,登基)。这个故事结构中的“公主”“国王”“坏蛋”“英雄”在不同的民间故事中,可以由不同的人物担任,但其内在的伦理关系和合法性内涵不会改变。普罗普自己也很清楚地意识到,在民间故事中包含着“最有意思、最意味深长的民间哲学和民间道德的世界”。[8]他的形式研究,即使可以将这种伦理道德内涵从理论表层汰除,但它们仍然暗含在形式化的功能组织层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