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我国中央银行依法开展的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为履行职务依法开展业务,与商业银行开展业务在经营方针、经营原则和管理方法等方面存在很大的不同。

1.我国中央银行的法定业务

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定业务有以下几项。

(1)负债业务:①统一印刷、发行人民币;②要求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按比例缴存存款准备金;③代理国库和吸收财政性存款。

(2)资产业务:①为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办理再贴现[2];②向商业银行提供贷款;③开展公开市场业务操作。

(3)金融服务业务:①代理发行、兑付政府债券;②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业务;③组织协调清算系统、提供清算服务;④确定中央银行基准利率。

2.我国中央银行的禁止性业务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作为我国中央银行的特殊性质和地位,《中国人民银行法》对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作了限制性的规定,主要包括:①不得对政府财政透支,不得直接认购、包销国债和其他政府债券;②不得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账户透支;③不得向地方政府部门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提供贷款;④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

关联案例

中国人民银行地方分支机构应服从地方政府的指令吗

某市财政状况一直不好,当地建设缺少大量的资金,于是当地政府指令当地中国人民银行某分支机构贷款给政府财政,并要求其为当地商业银行透支,同时命令其为当地的一项基本建设项目的外国贷款提供担保。

解析:该分支机构有权拒绝当地政府的以上行政命令。中国人民银行相对独立性的法律地位决定了其派出机构也独立于地方政府。该地方政府的做法属于违反中国人民银行的禁止性业务的规定。

3.人民币的发行和管理

人民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由中国人民银行统一印制和发行。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一切公共的和私人的债务均可使用人民币进行支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收。

法律禁止伪造、变造人民币;禁止出售、购买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运输、持有、使用伪造、变造的人民币;禁止故意毁损人民币;禁止在宣传品、出版物或者其他商品上非法使用人民币图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印制、发售代币票券,以代替人民币在市场上流通;残缺、污损的人民币,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规定兑换,并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收回、销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