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行政法史料汇编(1949—1965):商业行政法
- 梁玥主编
- 700字
- 2025-05-12 17:05:43
2.贸易部 农业部关于贯彻棉粮比价标准,优棉优价及确定籽棉价格的联合指示
(1950年10月14日)
根据各地报告:
(一)新棉上市后,各省邻境之交接地区及某些内地市场,棉花牌价低于市价。
(二)棉产集中地区,特别是没有粮食公司者,粮价较高,尤其是华北之新小米及西北之小麦价,上涨较多,因而部分地区棉粮比价,有低于政府规定的情况出现。
(三)籽棉与皮棉价格相较,籽棉价格太低,以致群众不愿出卖籽棉,因而影响动力轧花厂收不到籽棉及良种大量流失。
(四)在纤维长度及品级上,许多地区发生未严格执行分级情况,群众好坏棉分卖,不如混卖合算。
上述问题,均将影响到明年棉田的扩大及良种推广。为此,特指示如下:
(一)保证确实贯彻中国花纱布公司经理会议规定的棉粮比价标准,不得低于最低比价,并力争牌价与市价趋于一致(贸易部另有具体指示)。
(二)优棉优价,是政府奖励棉产改进的既定政策,必须坚决贯彻执行,迅速纠正未严格执行分级的偏差。新的等级差价标准,不日即可公布,未公布前仍按旧标准执行。
(三)确定籽棉价格,应以“群众卖籽棉比卖皮棉有利”为原则,一般籽棉每斤价格,应按每斤皮棉价格,乘实际衣分率,再加0.3斤棉籽价。各地可根据衣分高低,和当地加工条件,自行规定。
(四)认真执行“良种籽棉一律按原等级另加价4%”的决定,加价后,必须高于普通籽棉价格,以达大量控制良种目的(中国花纱布公司前发之“自绒长十六分之十五英寸以上加价”的规定适用于斯字二B棉、斯字五A棉、岱字棉、柯字棉等良管区域,其余德字棉、斯字四号棉、金字棉、关农一号棉等良管区域,应规定自绒长八分之七英寸以上加价)。
各地收到此一指示后,必须据此加以检查,并将检查及执行情况,随时分别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