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条约起草及签署阶段

为了广泛听取非洲法郎区国家有关本地区商法协调的意见,1993年4月在科特迪瓦首都阿比让专门召开了一次有关商法协调的研讨会。在此次研讨会上,与会各国代表深入探讨了三人理事会所设想的各种法律文本的准备方面的技术性工作,还建立了由成员国代表组成的国家委员会,以协助商法协调的各项工作。同年7月在加蓬首都利伯维尔召开的法郎区各国司法部长会议上,理事会提交了有关非洲商法协调的条约草案。1993年9月21日至22日,在阿比让召开的法郎区各国司法部长和财政部长联合会议上,《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草案最终得以定稿。

1993年10月17日,在毛里求斯路易港召开的具有法国共同商议惯例的非洲国家会议上,《非洲商法协调条约》草案文本被提交给与会国家首脑签署。当时,14个法郎区非洲国家即贝宁、布基纳法索、喀麦隆、中非共和国、科摩罗、刚果(布)、科特迪瓦、加蓬、赤道几内亚、马里、尼日尔、塞内加尔、乍得以及多哥全都签署了该条约。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随后加入了该条约。这样,《非洲商法协调条约》的最初成员国就有16个。[41]这16个国家中,除几内亚外,都是法郎区成员国。除分别说西班牙语和葡萄牙语的赤道几内亚和几内亚比绍以及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外,非洲商法协调组织的成员国全部是法语国家。而且,除喀麦隆说英语的省份具有普通法传统外,其他成员国都具有大陆法传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