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家庭与性别评论(第10辑)
- 张丽萍
- 5204字
- 2021-05-11 15:04:11
二 农村家庭养老的家国责任变迁:经济、管理与伦理的三维视角
农村养老中家国责任的分担是由不同历史条件下的经济发展程度、政府管理方式以及伦理来具体建构。针对农村问题研究的历史阶段划分,王跃生(2011)从1949年前的传统时期、1949年后的农村集体经济时代、城市计划经济时期, 再到城市市场经济时期和农村社会转型时期探讨了中国家庭代际关系及其时期差异。邱梦华(2008)从传统时期的公私相对、再分配时期的崇公抑私、转型时期的强私弱公和公私分明探讨了中国农民公私观念的变迁。郭星华(2012)在探讨农民行动逻辑演变时将其划分为传统社会、大集体时代和现代社会。吴理财(2013)按照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改革开放以来探讨了中国农民行为逻辑的变迁。夏琼(2013)从社会管理视角分析了“前国家政权建设”时期、“国家政权建设”时期以及“后国家政权建设”时期的中国农民社会冲突的演进历程。彭希哲、胡湛(2015)从“传统”中国家庭和改革开放后的家庭政策和家户变动分析了当代中国家庭的变迁和家庭政策的重构。本文在学界前述研究的基础上,将农村家庭养老的家国责任变迁分为了传统时期、集体化时期以及改革开放后三个阶段。传统时期的小农经济、“皇权不下县”的乡村自治和家国同构的忠孝伦理决定了家国责任的清晰边界。集体化时期的集体生产方式和人民公社嵌入了农民生活的方方面面,农村养老的责任也转移到了集体。家国间在养老方面的合作程度较低。改革开放后的个体化时期,家庭福利在很长时期主要是以补缺模式为主,即将重点放在问题家庭、“五保户”以及失去家庭依托的边缘弱势群体上(彭希哲,2015)。此外,“大规模和加速度的工业化、城市化以及随之出现的个体化,大大弱化了传统家庭养老的功能”(陈军亚,2018)。鉴于此,本文从经济制度、管理制度以及社会伦理的视角来探讨不同时期农村家庭养老的家国责任承担,试图分析不同时期家国责任的分担及其动因(见表1)。
表1 经济制度、管理制度和社会伦理与农村养老家国责任的关系
(一)传统时期的家国责任:清晰的边界与低度的合作
1.“动口的国”与“动手的家”
传统社会中农村养老的主要承载者是家庭,这一时期家国间责任边界清晰。国家对于无儿无女的鳏寡老人,则令其近亲收养,若无近亲则由各级官府设立的“悲田院”“福田院”“居养院”收养。如《唐户令》规定:“诸鳏寡、贫穷、老疾、不能自存者,令近亲收养,若无近亲,付乡里安恤。”在家庭责任方面,首先,传统社会小农经济自给自足的特征决定了对父母的赡养既是家庭的基本义务也是其难以推卸的责任。其次,家训族规往往规定了子孙对父母的赡养义务和违背这些规定所面临的惩戒。再次,社会文化对家庭养老也形成了强大的外部约束力,忤逆或不孝,一方面会招致邻里亲友的道德围攻,另一方面也会因触犯法规而遭受惩罚。在文化约束下,家庭往往会自觉承担起养老的责任。传统社会中,养老的家国责任边界清晰,家庭是养老的具体承载和行动者,家族和宗族起到监督家庭养老的作用,国家则在法律和伦理上倡导家庭养老。一方面通过礼律和法律保证了老人的地位,另一方面通过赋税、傜役等方面的减免和优待给家庭以经济扶持。
2.传统时期家国责任的基础与动因
(1)家户为基础的经济形态
黄宗智(2012)指出,“在中国经济史上,最基本的经济单位一直都是农户家庭,而不是个体化的雇工”。历史上的井田制和均田制的土地制度都离不开家户制。家户制是保障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为稳定这一基础,国家还通过专门的法律来禁止子女与父母分财和分家。如《唐律·户婚律》规定:“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明律》规定:“凡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立户籍、分异财产者,杖一百。”此外,非货币化的小农经济也让家庭成为这一时期养老的唯一选择。“农民经济也是一种无货币经济,以至于赡养老人只能在家里可行,提供实物在超出一定范围时便成为不可能,因为这需要用现金支付并用此金钱购买食物,而在前工业时代,在农业地区中这两个都不存在。”(迈克尔·米特罗尔,1989)因此,以家户为单位的土地制度决定了这一时期农村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2)“皇权不下县”的农村社会自治
传统中国时期,正式的行政层级只到县一级,国家更注重地方自治,而地方自治的有效性则主要依托乡绅、家族以及宗族之上的村规乡约。国家把自治权下放,由扩大的家庭——家族、宗族通过地方性的制度来维护乡村秩序。由于统治者对农村采取无为而治的统治思想,所以国家在农村养老这个问题上只承担意识形态上的倡导和法律上的保护。在意识形态上,国家大力提倡孝道,要求子女赡养父母,对父母尽孝不仅局限于物质上的供给,还要为父母所想,满足父母的情感需求和精神需求。在法律上,对老人地位给予制度性保护,对家庭养老给予制度性保障,强化子孙养老义务的履行,表彰孝子、惩戒不孝行为,并在刑法典上把“不孝”列为“十恶”之首。
(3)依血亲建构的家国秩序与伦理
“孝”以血缘亲情为轴心由近及远,逐步从家庭伦理向社会和政治领域扩展。“孔子说,‘孝慈则忠’,君子之事亲孝,故忠可移于君,孝是忠的前提,忠是孝的结果,把对父母的孝心用来对待君主,就是移孝作忠。”(王翠,2013)这也是把家庭孝道延伸到了政治领域,“孝”也成为社会统治的基础。国君以孝治天下,臣民用孝立身和理家、保持爵禄。如《旧唐书》记载:“太宗曰,天下一家,凡在朝士,皆功效显著,或忠孝可称,或学艺通博,所以擢用。”(刘晌,1975)此外,自西汉以降,历代君王都把《论语》《孝经》作为治国理念。在这一意义上,孝道的传承与弘扬,既为家庭养老提供了文化基础,也维系了家庭养老的运行和延续。
以家户为基础的小农经济、“皇权不下县”的农村社会自治、依血亲建构的家国秩序与伦理,这三大基础构成了传统社会农村养老中清晰的家国责任边界。一方面家庭受国家意识形态的熏陶,道德转化为伦理,“孝”内化为自愿行为。另一方面,国家法律对家庭养老的边界与责任做了清晰的界定,对于孝行给予表彰,对于不孝行为给予惩戒。
(二)集体化时期:家国间的“低度合作”
1.农村养老的国、集体与家庭的责任
新中国成立后,经过短暂的经济恢复与调整,农村开始进入集体化时期,国家对家庭和个人的管制是这一时期的主要特征。农民直接接触的更多的是集体(人民公社),农业集体化和人民公社制的实施,逐渐淡化了家庭在社会中的核心地位,集体生活的开展也削弱了家庭的保障功能。马克·赫特尔(1998)探讨中国家庭的变革时也指出,“几千年来,在我们的家庭关系中,无非是儿子不能违抗父亲的旨意,妻子不能违抗丈夫的旨意,我们怎样与这种观念展开斗争呢?……必须扭转这种状况……在家庭中规定谁可以发号施令、谁必须俯首听命的局面不能再继续下去了”。集体在这一时期囊括了经济和社会的方方面面,家庭的功能几乎被公社食堂、敬老院、托儿所取代。在农村老人的养老方面,集体在名义上承担了老人的养老,但层次较低。原因在于集体化时期生产力和生产水平低下,这种集体供养与社会资源存量之间逐渐产生了张力,集体低水平的物质供给往往难以满足养老的需求,只能实现低水平的均衡治理。
2.集体化时期家国责任变化的基础与动因
(1)被解构的家庭经济
互助组、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和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是国家对农村社会主要改造的三个阶段。这一合作化过程也凸显了农村土地制度由家户制向集体所有制的转变。农业生产合作社实行统一集体经营、集体劳作和统一规划,其性质也逐渐从土地的私人占有到合作经营,最后再转变为土地归集体所有和集体经营。土地制度的变化也改变了农村的养老制度。一方面集体化运动改变了农村家户制的经济结构。生产队取代了家庭成为基本的经济生产单位,实行统一领导、统一调配、统一指挥的生产方式。在这种集体化的劳动组织方式下,家庭成员的行动由生产队支配。另一方面集体化实行的收入分配方式也改变了家庭作为再分配单位的性质。老人的物质生活资料不再通过家庭这一渠道,而是依靠集体、凭借个人身份来获得。来自集体的分配制度使得老人摆脱了对家庭的经济依赖,传统的家庭养老也丧失了在提供养老保障方面的地位和功能。
(2)被解构的传统治理链条
与传统“皇权不下县”的社会管理方式不同,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开始划乡建政,建立乡村基层政权。国家通过一系列的政治运动,将原本处于政权之外的农村整合到国家政治体系之中。从纵向来看,集体化后,国家权力直接渗透到每一个村庄。从横向来看,人民公社既是基层政权的承接者,也是农民生活与生产的组织者。国家权力渗透到了农村社会经济和文化生活的各个方面。社队干部不仅承担生产队的管理职能,还兼具了调解纠纷、征兵以及社会治安的职能。国家通过对农村的控制来整合资源以加快城市建设。这一时期,家庭越来越边缘化,不再是构成社会的组织基础,也不再是国家管理社会的单位和对象。在国家构建的治理链条中,家庭在这一时期处于边缘的地位,养老功能也渐趋弱化。
(3)被解构的孝道
如果说“新文化”运动对孝道的批判只是动摇了家庭的神圣性,并发生在小范围的知识精英身上,那么1949年以后,孝道被政治生活所解构,范围扩及千千万万个普通家庭。新中国的第一部法律《婚姻法》强调“男女婚姻自由”,以法律的形式否定了“父母之命,媒妁之言”,老年人的权威受到削弱。祖先崇拜和孝道文化也遭到抨击。与传统宗族继嗣文化相关的庙宇、祠堂、族谱、公田或被没收或被摧毁,这使得传统的父权制和孝悌观念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正如费正清所说:“这一时期,中国传统的祖先威严、家族凝聚力和孝悌观念长期以来一直被侵蚀,……孩子们因公开指责父母而受到称赞,这样就引人注目地否定了古老的以孝悌为重点的最高美德。”(费正清、赖肖尔,1992)
被解构的家户经济、被解构的传统治理链条以及被解构的孝道导致农村养老责任边界的位移,国家将养老责任推向了集体。但是由于生产力发展水平低下,集体提供的老人福利极其有限。而家庭经过互助合作化运动和人民公社运动,其生产和生活功能被集体所取代,家庭赡养老人的能力下降,由于女性普遍参加生产劳动,也导致家庭照料老人的作用大大减弱。
(三)个体化时期的家国责任:模糊的边界与推诿的合作
1.家国间的责任推诿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后,家庭又恢复了组织生产和分配收益的功能。土地制度的变化使农村的养老责任发生了变革,原本由集体承担的老人福利完全转移到了家庭,有无子女、子女的经济条件、子女的养老意愿等因素直接影响了老人的晚年生活(陈彩霞,陈功,2007)。随着人民公社的解体,国家对农村进行了松绑,在农村养老问题上国家欲退还休。改革开放后,国家开始提倡家庭副业、允许家庭多种经营,激发了家庭的生产积极性,一定程度上讲,国家通过提倡发展家庭经济的方式,弱化了自身的养老责任。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虽激活了农民生产的积极性,提高了家庭的经济收入,但由于这一时期国家进入了城市和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城市提供的大量就业岗位也吸引了大量年轻人离开农村,老年人则被迫成为留守人员。此外,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所造成的农村家庭的“分裂”状态,[2]在客观上也降低了家庭成员通过合作生产获得财产收入的可能性,弱化了家庭养老的经济基础。
2.个体化时期家国责任变化的基础与动因
(1)货币伦理下的家户经济
自给自足一直是小农经济的生产和生活模式,传统小农对市场的依赖性较低,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农村生产的分散状态逐渐呈现,加之经济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农民也被裹挟进了市场化的浪潮中。农民的生产和生活均被打上了市场化的烙印。人情往来、日常生活、邻里帮扶多以货币来计量,人际交往的范围逐渐扩大,家庭生产要素的配置也完全市场化,农民已从传统的“家庭人”转变成了“社会人”。徐勇教授将此定义为“社会化小农”[3],并将这一阶段称为“社会化小农时期”,其典型特征就是农民生产和生活的各个环节均以货币来计算,货币的支出成了农户社会化的交易成本。这一时期,农户间已由传统的“守望相助,疾病相扶”转向了纯粹以货币来偿付各种人情和帮扶的货币伦理。老人由于失去创造财富的能力往往处在家庭资源的分配末梢,有时甚至难以参与分配。
(2)“经济理性”的冲击
费孝通(1983)曾指出,“中国人是心中有祖宗、有子孙而把自己作为上下联结的环节来看的”。这一关联环节就是个体对祖宗和后代所负有的责任。因此,传统社会家庭存续的基础就在于各成员对家庭的责任。与之相对,市场经济运行的基础则在于“经济人”理性和利益最大化。[4]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农村社会结构的碎片化和农民的原子化状态逐渐显现。“在农村,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迅速理性化起来,传统的以宗教和信仰为基础的关系解体,以契约为基础的现代人际联系又尚未建立,并由此引发了一系列消极后果,如经济协作无法达成,村道破坏、道德丧失,村庄的无序化状态明显。”(贺雪峰,2006)农村社会逐渐从“熟人社会”演变成“半熟人社会”,传统的仁爱、互助的价值观念逐渐被金钱利益所取代,地方文化也逐渐被以市场和消费主导的文化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