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小学校卫生健康工作指引
- 《中国学校卫生》杂志社 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组织编写
- 1858字
- 2025-03-15 03:36:06
第二节 预防接种
一、疫苗种类
对于疫苗可预防疾病来说,免疫预防接种是预防传染病的最经济、最有效、最简便的特异性预防措施。我国传染病防治法律规定,国家实行有计划的预防接种制度,对儿童实行预防接种证制度。目前,我国将疫苗分为两类,一类疫苗和二类疫苗。一类疫苗就是指政府免费向公民提供,公民应当依照政府的规定受种的疫苗,包括国家免疫规划确定的疫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增加的疫苗,以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应急接种或者群体性预防接种所使用的疫苗。一类疫苗包括乙肝疫苗、卡介苗、脊灰减毒活疫苗、百白破联合疫苗、麻腮风联合疫苗、甲肝疫苗、流脑疫苗、乙脑疫苗等。二类疫苗是指由公民自费,并且自愿受种的其他疫苗,如水痘疫苗、流感疫苗、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肺炎球菌疫苗、轮状病毒疫苗、伤寒Vi多糖疫苗、细菌性痢疾疫苗等。
目前国家免疫规划项目中儿童基础免疫共有12种疫苗,均为一类疫苗,可预防12种传染病,包括乙肝、脊灰、麻疹、风疹、流行性腮腺炎等儿童易发的传染病。表2-2-1中列出了扩大免疫规划项目中各类疫苗的接种程序和可预防疾病。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在执行国家免疫规划时还有新增的疫苗,如在特定年级小学生中强化接种某些疫苗。各地应以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公布的最新免疫接种程序为准。
表2-2-1 全国儿童常规疫苗免疫程序

续表

注:此表根据国家扩大免疫规划疫苗免疫程序制定,具体请咨询当地疾控中心。
二、群体接种工作准备、步骤与注意事项
1.免疫接种
县级卫生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及省级人民政府制订的儿童免疫规划政策、程序和预防接种工作规范,制订本地区儿童免疫规划工作方案,对适龄儿童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尤其应加强农村地区、流动人口适龄儿童的预防接种。
2.查漏补种
按照国务院《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2016修订)要求,卫生主管部门应协同教育主管部门共同制订本地区入学、入托及新转学儿童的查漏补种工作方案,明确查验对象、漏种判断标准、补种和复验等相关工作要求,对查验和补种工作人员开展相关知识培训和宣传教育。
学校应按照查验工作方案的要求,派出人员参加区(县)级疾控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的查验工作培训,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入学新生或新转学学生预防接种证(卡)的查验工作。
查漏补种工作相关要求如下。
(1)查验对象:
小学一年级入学新生、初中一年级入学新生、外地或外校新转入学生。
(2)疫苗补种对象:
查验中发现未按照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的最新免疫规划疫苗接种程序完成疫苗接种的学生。
(3)查验及补种时间:
入学新生一般于每年9月30日完成查验,10月31日前至少完成漏种疫苗的首次补种、漏种儿童复验;新转学的学生一般应于转入后1个月内完成查验和补种。
(4)查验内容:
查验的疫苗包括疫苗接种程序中所规定应接种的所有疫苗,如卡介苗、乙肝、脊灰、百白破、白破、A群流脑、A群C群流脑、麻腮风等11种疫苗,具体疫苗种类以当地疾控中心公布的为准。
(5)漏种判断标准:
查验预防接种证或接种卡(纸质或电子版)的接种记录,无接种证或接种卡的视为未接种。各类疫苗的应接种剂次数为标准,按照学生所在年龄段所应完成的接种剂次数和接种证所记录实际完成的接种剂次数比对,未达到应接种剂次数则视为漏种。
三、预防接种证查验
1.卫生主管部门协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政策制订本地区查漏补种工作计划、要求和具体实施方案。
2.相关技术部门(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组织学校查验人员、补种工作人员进行培训,明确相关要求。
3.新生入学或转学报到时,学校收取预防接种证(卡),查验学生接种情况,并将疫苗接种记录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附件2-2-1)上;无接种证(卡)者视为未接种并补办接种证(卡)。
4.查验中发现漏种儿童,将《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附件2-2-2)交予儿童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预防接种单位补种疫苗。
5.补种后1个月内复验接种证,核实补种情况,并将补种日期填写在《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上。
附件2-2-1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接种情况登记表

6.查验、补种工作结束后,汇总填写《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附件2-2-3),按当地要求上交接种单位或县级疾控中心。
7.相关技术部门(如县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预防接种单位)总结辖区查漏补种工作情况,统计相关指标。
附件2-2-2 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存根

儿童疫苗补种通知单

附件2-2-3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
儿童免疫规划疫苗补种情况汇总表

注:如为一贯制学校,则小学和初中分别统计,各填写一张表。空格中填写接种剂次数。